当事人 |
第三人-孙灯全,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坤仪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灯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坤仪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撤销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将其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无偿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同)。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三日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