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超,MaChao,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马超(MaChao):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北京高华财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二马超(MaChao)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被告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75,0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283,550,555.5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5,390,000元,并以本金17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合计为463,940,555.56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月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被告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将于2022年3月23日9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成阳。现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