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小华,何家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23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家秀(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龙翔路9号新区法院1栋1单元501室):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华与被告何家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何家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小华款项28500元。如果被告何家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家秀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