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熊长乐, 南昌聚乐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星泉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72民初19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海海事法院 |
内容 |
南昌聚乐贸易有限公司、熊长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星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聚乐贸易有限公司、熊长乐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72民初19号案件的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执法监督卡、在线诉讼权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