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新明,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公 告吴新明:本院受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要求你支付保险金赔偿款156213.82元及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振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并定于 2022年5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