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金辉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金辉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地址服务费(按照每年7000元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停止使用地址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地址服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2-34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