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剑,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92民初96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剑: 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92民初9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1 891.34元,截至2022年1月6日的利息57 280.2元、罚息32 565.54元,共计551 737.08元;二、被告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自2022年1月7日起,以461 891.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500元;四、被告唐剑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中被告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4.3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174.34元,由被告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剑负担。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重庆尜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剑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