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建伟,刘阗, 新疆科士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阗、新疆科士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建伟诉被告刘阗、新疆科士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一给付2021年4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邮寄送达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