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国军,冯荣华,冯荣琴,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81民初283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国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军、冯荣华、冯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8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要点:一、冯国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297800.2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7.055‰的标准向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冯荣华、冯荣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