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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阙道玉,史大春, 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971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阙道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与被告阙道玉、史大春、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9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与被告史大春、阙道玉、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史大春、阙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5938.93元、逾期正常息3618.69元、逾期罚息1.92元、逾期复利1.91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对位于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村境内滨河明珠3栋1单元22层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史大春、阙道玉应予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被告史大春、阙道玉、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巡回审理点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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