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泽光,王梅, 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泽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与王梅、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泽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