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春华,李菊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1民初1304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菊花、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刘春华、李菊花、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1民初1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刘春华、李菊花签订的编号为340711200-011-20130000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已提前到期;二、被告刘春华、李菊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贷款本金64166.08元及利息7314.31元(含罚息、复利),共计71480.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55%、逾期加罚50%的利率支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有权对被告刘春华购买的坐落于临泉县前进路南侧、建设路西侧新都御景花园12号楼1101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起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