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康彪,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67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康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67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