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武,王博, 北京龙文餐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博: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武诉北京龙文餐饮有限公司、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理人员通知书。原告魏武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2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以41273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中关村法庭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