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传金,徐丽珍,肖家守,朱莉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深强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4)浦执字第17372号,(2021)沪0115执异182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深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传金、徐丽珍、肖家守、朱莉丽:本院在执行(2014)浦执字第1737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深强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1)沪0115执异182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执异18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2014)浦执字第173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