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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立新,冯利,王靓,周运建,李聪,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辽0293民初1号之一,(2022)辽0293民初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冯利、王靓、周运建、李聪、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立新诉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冯利、王靓、周运建、李聪、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293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辽029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立新借款本金123,625.52元、利息1,004.45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25,175.2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以124,629.97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回原告林立新3,045元。公告费1,8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立新。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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