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烟台太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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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烟台太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司烟台太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支付购货款900000元及延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