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保辉,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保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保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朱保辉现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2年5月6日09时1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