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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4民初394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对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432275.86元;二、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432275.8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三、驳回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5元(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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