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烟台太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92民初10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烟台太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太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9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81.5元,公告费820元,均由原告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