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坤,宁永海,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嘉峪关雯苑工贸有限公司 ,甘肃矿区宏顺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矿区宏顺商贸有限公司、吴坤:本院受理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嘉峪关雯苑工贸有限公司、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永海、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