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薄夫磊,魏绪玲,薄夫华,李先粉, 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 ,山东铂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铂佳轻合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487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铂佳轻合金有限公司、薄夫磊、魏绪玲、薄夫华、李先粉、山东铂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铂佳轻合金有限公司、薄夫磊、魏绪玲、薄夫华、李先粉、山东铂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148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自贸区法庭第五法庭(湖里区华荣路54号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