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宁,成冬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宁、成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963.79元及截止2020年8月12日前的利息4761.17元、罚息1769.9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对被告王宁抵押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99-2号8号楼1单元2层202室房屋予以拍卖、变卖,优先清偿上述全部债务;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之日起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