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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晓姿,李昌富,蒋义德, 池州市殷家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722民初73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昌富、池州市殷家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姿与被告李昌富、池州市殷家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蒋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7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一、被告李昌富、池州市殷家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晓姿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蒋义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蒋义德偿还后有权向被告李昌富、池州市殷家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6811元,由被告李昌富、池州市殷家汇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蒋义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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