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路磊,韩红梅,贾春生,李素英,郭铁瑞,赵红芬,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滏川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冀0403民初27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滏川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路磊、韩红梅、贾春生、李素英、郭铁瑞、赵红芬: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北滏川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路磊、韩红梅、贾春生、李素英、郭铁瑞、赵红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的(2017)冀04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将依法对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6层601-620号共20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通知你们在公告期满第2个星期二上午九点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双方议价。若议价不成,本院将依照规定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或在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公告期满后第30个工作日上午十点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团队领取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在公告期满后第50个工作日本院将依法对邯郸市滏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6层601-620号共20套房屋依法酌情降价后进行拍卖,一次拍卖不成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具体拍卖时间、地点的通知详见淘宝网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将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以网络询价结果价值或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评估价值,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领取评估报告后15日内提出,逾期不来领取评估报告又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你们自行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