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东启捷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南东启捷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济南东启捷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第20876785号、第13681487号、第43950341号第43958323号商标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在网页宣传推广中使用“悸动”“悸动烧仙草”等字样及标志,禁止使用原告品牌宣传推广、发展虚假加盟;2.被告二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宣传、推广被告一发布的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服务,立即删除侵权网页;3.被告一在被告二官方网站首页(www.58.com)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第六法庭(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7层)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