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阎国文,阎新伟, 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方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83民初536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阎国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方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阎新伟、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83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