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卫任,武小鹏,李康, 广西丰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906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小鹏:本院原告黄卫任与被告武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90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武小鹏向黄卫任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武小鹏向黄卫任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三、武小鹏向黄卫任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如武小鹏不能履行第一、二、三项的给付义务,黄卫任对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塞纳右岸北2栋八层803号,在清偿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广西丰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顺位抵押权人李康的债权后,有权对该房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384元,公告费350元,由武小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