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和长,刘佩侠,秦皇岛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3执1915号之一,(2021)冀0303执1915号之二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长与被执行人刘佩侠、秦皇岛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303执1915号之一、(2021)冀0303执19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冀0303执19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西里33号604、海港区红旗西里33栋518-5、海港区红旗西里33栋609、海港区红旗西里33栋418-7号不动产。(2021)冀0303执19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查封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昌黎县黄金海岸三纬北路(香槐海)3号楼1-205号、3号楼1-305号、5号楼1-102号、5号楼1-103号、5号楼1-104号、5号楼1-105号、5号楼1-203号、5号楼1-205号、5号楼1-302号、5号楼1-303号(共计10套)不动产,期限为3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