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素玲,王传海,第三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素玲、王传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与你们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正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