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承华,赵显武,丁绍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33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承华、赵显武、丁绍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孙承华、赵显武、丁绍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孙承华应向原告偿还借款4084.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孙承华应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公告费560元;3、赵显武、丁绍海应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赵显武、丁绍海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孙承华追偿。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