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家方,王加联,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529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家方、王加联: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25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14201.6元及违约金14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