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丛晓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丛晓松: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丛晓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94142.55元、利息5616.56元、罚息125.83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共计299884.93元及至偿清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湾小区125号2单元18层3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