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刘杰, 徐州领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领航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丁刘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领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