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质斌,宋广成,高汉奎, 黑龙江东沃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黑1282民初1505号,(2021)黑1282执恢231号,(2021)黑1282执恢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东沃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高质斌申请执行黑龙江东沃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黑龙江东沃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广成、高汉奎工程款7,44,749.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957.00元,鉴定费114,4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东沃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评估费38,644.00元,土地权籍调查费29,450.00元,执行费65,356.00元;利息3,302,515.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5,890.00元,上述各项合计12,582,961.48元。此案执行中,2021年5月25日原申请执行人宋广成、高汉奎将(2017)黑128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高质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黑1282执恢23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高质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沃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肇东市开发区的9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高质斌抵偿人民币11,650,800.00元欠款。现向你公司送达(2021)黑1282执恢23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