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南省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细妹,罗海宇,罗海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细妹、罗海宇、罗海梅: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彭艳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三凤、李海军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