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传福,卢晓光,邓耀海,黄会连,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999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卢晓光、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邓耀海、黄会连、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传福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传福与被告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不得执行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金秋大道恒基御景华庭3幢25层02号房屋。三、驳回原告吴传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13元,由被告卢晓光、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吴传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8313元。被告卢晓光、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31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