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招贤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91民初249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招贤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91民初249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26817.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应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违约金以货款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前按每月2%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年15.4%计算,截止到2021年6月20日违约金为375272.8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北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第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