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敬岭,孟祥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322民初803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敬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敬岭、孟祥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2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敬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预缴25元),由被告刘敬岭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