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莫建荟,李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721民初428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莫建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退还原告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000元(以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自2020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29日,之后的计息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42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