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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舞阳县弘顺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121民初233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舞阳县弘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2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舞阳县弘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舞阳县分公司30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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