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保龙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省新合作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新合作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保龙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