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佳蔓,雷左治,黄家川,李明轩,甘肃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3)甘民二初字第21号,(2022)甘71执恢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李佳蔓、雷左治、黄家川、李明轩:本院受理甘肃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佳蔓、雷左治、黄家川、李明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71执恢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