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卫兵,万美芳, 南通万舸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海事法院 |
内容 |
南通万舸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兵诉被告万美芳、南通万舸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