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9民初270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莎: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9民初27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及分期卡透支本金234859.51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1月24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76414.01元、费用50842.48元;二、被告你支付从2022年1月25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三、被告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