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立雄,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立雄:本院受理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7247.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2480.1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39727.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1852.57元,并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