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新都区军屯镇秀红商贸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民初1086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都区军屯镇秀红商贸部:本院受理(2021)川01民初10867号原告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你方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进行销售;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家具”产品及其销售、广告宣传中使用“林氏木业”等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标识:2.被告你方对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认定原告公司的商标“林氏木业”为驰名商标。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在2022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