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符海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1)浙0102民初1179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符海涛、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人民法院报G14版刊登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符海涛、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021)浙0102民初11795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内容有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更改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