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海华, 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诚远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藏0124民初1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西藏诚远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藏0124民初1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