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丰成,第三人-向有文,谢执华, 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保亭天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丰成诉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保亭天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有文、谢执华第三人撤诉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拒收本院邮寄的应诉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亦无法联系上你方工作人员,未有其他地址或其他联系人能够予以直接送达本案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